对上诉如何表达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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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(行政程序法典)第93条及94条之规定,现通知厉害关系人,行政当局擬废止已获法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,具体理由如下:
(1)根据初级法院刑事法庭於08/04/2011就第CR3_11_0061_PSM号简易刑事案之判决通知书证实,厉害关系人触犯一项第3/2007号法律<道路交通>第90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″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影响下驾驶罪″,被判处3个月徒刑,准以90日罚金(澳门币MOP$4500元代替,同时被禁止驾驶车辆1年。
(2)基於厉害关系人曾触犯本地区法律,且被判徒刑,有关行为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使用者構成危险,在符合第4/2003法律第4条第2款第2项及第3项的前提下,根据第8/2010号行政法规第15条第1款的规定,擬废止厉害关系人已获发以雇员身份逗留的许可。
提问者:
陈静静
提问时间:2011-4-30 17:36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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