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报检时商检机构应将谁作为处罚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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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委托乙代理进口一套法检设备,乙接受委托以乙的名义与外商签订了买卖合同,设备购进后乙委托丙对该设备进行报检,但由于丙的疏忽,未在目的地的检验机构报请检验,导致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了开箱使用,此时商检机构应该以谁作为处罚对象?甲还是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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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时间:2012-6-11 15:54:46
甲方承担责任,之后,向乙方追索,乙方承担后可以向丙方追索。请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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